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机电商行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张劲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1739号
原告: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社坑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代,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4号,绕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97881。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
被告:张劲生,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88号安庆碧桂园山水间小区266幢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2214239J。
被告:张建球,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机电商行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张劲生、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张建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机电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机电商行负担(多预交的42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清花
人民陪审员  陈春金
人民陪审员  庄美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