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机电商行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1740号

原告: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辋川镇社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2Y9DA77N。

经营者:林培华,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代,福建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97881。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亮,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邯郸县。

被告:***,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2214239J。

法定代表人:江正利,董事长。

原告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机电商行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机电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机电商行负担(多预交的受理费2175.6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庄碧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