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6136号
原告: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辋川镇社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1MA2Y9DA77N。
经营者:林培华,男,1984年9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代,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97881。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亮,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2214239J。
法定代表人:江正利,执行董事。
被告:张建球,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店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张建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店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安县辋川旺兴五金店负担(多预交的2954.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