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佳耀建筑机械租赁站、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民初4937号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佳耀建筑机械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3MA756PJ65H,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杜家庄村268号。
经营者:吴乐英,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白坦村白坦二31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民,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97881,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凯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2214239J,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88号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266幢12室。
法定代表人:江正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兖,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佳耀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佳耀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佳耀建筑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佳耀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40元,减半收取计5270元,由原告西宁市城中区佳耀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吴     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文博
书 记 员     魏孔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