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3535号
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南家村(西八路南首路西)。
被告:***,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88号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266幢12室。
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功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雅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