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与***、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3634号

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南家村(西八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

法定代表人:江正利,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