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3108号
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南家村(西八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迎,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琪,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向前村七塘**,现住址不详。
被告: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
法定代表人:江正利,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已减半),由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国媛媛
审判员 石秉红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