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3108号

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南家村(西八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迎,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琪,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办事处向前村七塘**,现住址不详。

被告: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安庆碧桂园山水云间小区****。

法定代表人:江正利,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振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已减半),由原告淄博光环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国媛媛

审判员  石秉红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