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联发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车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35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发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倚琴***湖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公信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公信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二号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联发集团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8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87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