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3239号
原告:***,男,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女),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二号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1788526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担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