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道8号2-7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二号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分公司、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