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3民初721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道8号2-7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二号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核实本案与(2023)津0113民初722号案件系同一起事件引发的诉讼,(2023)津0113民初722号案件本院作出判决后,二被告上诉,正在审理期间。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情形,符合法律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