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2民初4152号
原告青岛美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万峰,总经理。
原告青岛美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美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