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初61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胜利东街8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