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24948号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居义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