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0民初9735号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晨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都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玲






书 记 员


韩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