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1327号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R4WJB9W。
法定代表人:肖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维强、付双龙,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广电大厦v>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执行董事。
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海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立君
书 记 员 张培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