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0398-20402号
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清湖铭泉政商中心**401-13。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
原告:***,女,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桐乡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丽,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胜利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桂林。
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五案的起诉。
本五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丽  敏
书记员 袁叶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