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执保156号
申请人:天津市文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
被申请人: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海涛。
被申请人: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的(2019)津0114民初154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何中华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国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