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辖终98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对上诉人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东海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川燃气有限公司、天津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百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一案作出的(2020)津01民辖终9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津01民辖终98号民事裁定书中“何玉玲以天津市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起诉”补正为“***以天津市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身份起诉”。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张 璇
审判员 史军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赵珍
书记员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