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初4398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B座2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于合法处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畅
审判员许继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龙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