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银河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二期9号楼18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银河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61号汉飞青年城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银河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时志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2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支付案件受理费2947元。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银河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2018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协议内容:一、双方就该案达成和解,以33万元结案;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付款31万元,剩余2万元由被执行人武汉银河嘉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向申请人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一张2万元欠条。剩余2万元,如**一年内未支付,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将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878元。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5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