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895号
原告: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二期9号楼18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3年9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对案件进行了审理。2018年8月7日,原告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武汉爱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