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22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华宇广告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中段。
被执行人河南大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安阳华宇广告标识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大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的(2018)豫0522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南大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安阳华宇广告标识设计有限公司196000元。因河南大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阳华宇广告标识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到庭传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到庭接受询问。
二、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7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依法采取下列财产调查措施:
1、针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到2019年8月6日予以核查。
2、2019年2月12日、2019年6月29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8月6日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份、有价证券、网络支付等情况。
3、2019年2月29日到安阳县房管局,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进行查询。
四、2019年8月1日,因被执行人河南大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50000元。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96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96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本院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回执、调查笔录、当事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河南大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华宇广告标识设计有限公司履行偿还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庆林
审判员 高凤河
审判员 李福拴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