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11436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瑾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秦晨曦
书记员戴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