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知民初920号 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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