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天台瑞伦贸易商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023执10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台瑞伦贸易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东园路3号1栋5楼(5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3MA2KBM076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台瑞伦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22)浙1023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天台瑞伦贸易商行应支付申请人**照明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3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天台瑞伦贸易商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于2023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天台瑞伦贸易商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天台瑞伦贸易商行既逾期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2000元、拘留15日的决定,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天台瑞伦贸易商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天台瑞伦贸易商行的公安、不动产、工商、银行、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保险、税务等财产信息,具体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天台瑞伦贸易商行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但存款金额为少量,暂时不宜扣划。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天台瑞伦贸易商行住所地实地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债权暂无法实现。 2023年7月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未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天台瑞伦贸易商行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1023执10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台瑞伦贸易商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王其委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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