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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民初1474号 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各方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 审 判 员  胡 宓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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