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03民初1583号
原告: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男,汉族,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