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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柯某某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203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柯某某,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市辖区南开区。 本院在执行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柯某某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柯某某未履行(2024)辽0203民初321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柯某某银行存款1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立案审批表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