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203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柯某某,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市辖区南开区。
本院在执行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柯某某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柯某某未履行(2024)辽0203民初321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柯某某银行存款1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立案审批表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