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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浙江B网络有限公司;莫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10民初10940号 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浙江B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B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在原告A公司与被告***之间继续审理。本案于2025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B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店的侵权链接;2.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涉案网店标注使用“A”相关字样,立即停止销售标注“A”“XX”“图+XX”相关字样的涉案浴霸产品;3.被告***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A公司以涉案链接已被删除为由自愿放弃第1、2项诉讼请求并将第3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A公司享有的第XX号“A+XX+图形”商标于2000年7月21日注册后,又陆续注册了“XX”、“A”“图形+XX”等系列注册商标。2020年4月,经原告A公司调查发现,在B网掌柜名为“tbXX”的“A集成吊顶实体店”网店内存在侵权行为。其中,涉案网店页面多处标注“A”相关字样,购买取得的涉案产品多处标注“XX”“XX”“图+XX”相关字样,原告A公司委托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网店系被告***经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网店标注使用前述相关字样及销售标注相关字样涉案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权。为维护原告A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未答辩,也未举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状况 1.第XX号“A”注册商标,注册人:中山市A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灯(照明用灯)、加热装置、电加热装置、太阳能热水器、沐浴用设备、浴室隔板、浴室装置、浴用加热器、浴霸,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经续展至2032年3月27日。原告A公司于2012年10月6日经受让成为该商标权利人。 2.第XX号“XX”注册商标,注册人:中山市A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小型取暖器、灯(取暖用灯)、灯(照明用灯)、排气风扇、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沐浴用设备、浴霸、太阳能热水器、浴室装置、浴用加热器、浴室隔板,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10月21日经续展至2030年10月20日。原告A公司于2012年10月6日经受让成为该商标权利人。 3.第XX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中山市***节能灯饰厂,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11类,包括日光灯管、灯,专用权期限自2000年7月1日经续展至2030年7月20日。原告A公司于2012年10月6日经受让成为该商标权利人。 二、被控侵权状况 1.涉案店铺名称:A集成吊顶实体店,掌柜名:tbXX,注册经营者:***。 2.取证方式:公证取证,取证时间:2020年3月17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3月26日,对应公证书编号为(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号; 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1:A浴霸照明集成吊顶五合一多功能30*60LED嵌入式卫生间浴室取暖,售价198-528元,已售42件,累计评论41条,交易成功23件。该链接宣传图片中有“A”字样,“宝贝详情”中载明:“品牌:A...”。原告A公司购买该链接项下商品一件,支出288元; 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2:A照明集成吊顶LED平板灯30*60厨房卫生间天花板面板灯嵌入式,售价36.6元,已售25件。该链接宣传图片中有“A”字样。 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3:A浴霸排气扇LED照明一体卫生间集成吊顶五合一多功能暖风机,售价198元,已售17件。该链接宣传图片中有“A”字样。 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4:A排风扇集成吊顶照明换气扇二合一led灯卫生间厨房静音排气扇,售价120元,已售7件。该链接宣传图片中有“A”字样。 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5:A集成吊顶换气扇超薄静音大功率排风扇30*30厨房卫生间嵌入式,售价78元,已售3件。该链接宣传图片中有“A”字样。 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6:A照明集成吊顶凉霸厨房卫生间冷霸嵌入式吹风扇空调冷风机浴室,售价79元,已售3件。该链接宣传图片中有“A”字样。 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7:A浴霸灯暖集成吊顶三合一30*60四灯多功能取暖卫生间暖灯浴霸,售价188元,已售2件。该链接宣传图片中有“A”字样。 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8:A浴霸照明集成吊顶五合一多功能30*60LED嵌入式卫生间浴室取暖,售价128元,已售0件。该链接宣传图片中有“A”字样。 公证实物:照明浴霸灯(暖风机)一个,在包装箱、使用说明书及机体上多处印有“XX”“A”字样。 三、其他事实 1.原告A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公证费若干,并委托律师出庭。 2.原告A公司在累计本院提起诉讼30余件。 3.原告A公司曾用名“A照明有限公司”,2012年7月16日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为“A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A公司系第XX号、第XX号、第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A公司的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A公司主张被告***在其B店铺内被控侵权商品链接1的链接名称、宣传页面中使用侵权标识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被告***在其B店铺内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宣传页面及所售商品实物上所使用的“A”“XX”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上述侵权标识与第XX号、第XX号、第XX号注册商标分别构成相同或近似,且被控侵权商品为照明浴霸灯(暖风机),与第XX号、第XX号、第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原告A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并指出其与正品的区别,故涉案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属于侵犯原告A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故被告***在其B店铺内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名称、宣传页面中使用侵权标识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网页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授权或涉案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A公司主张的侵权的其余链接,因原告A公司在取证时未对该些链接点击查看详情,也未购买商品实物,其在庭审中亦确认仅凭网页内容无法确认侵权信息的存在,故原告A公司的该部分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依现有证据,原告A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原告A公司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链接的销量及价格、原告A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A公司在本院的诉讼情况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200元; 二、驳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481元,由被告***负担56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对其予以正向激励;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该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自动履行可获得正向激励 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要求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审理法官应及时告知收款账号,并在收款后及时发放对方当事人。 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发布诚信履行名单等方式进行正向激励。 二、拒不履行的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对于符合执前督促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开展执前督促其履行,通过自动发送短信、语音智能外呼、人工干预介入等方式督促履行。执前督促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二)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根据情节轻重,实施拘传、罚款、拘留措施; (四)联合信用惩戒。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参团旅游,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作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五)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守信是最好的通行证,失信违法者将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