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982知民初187号
原告: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宋某,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某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