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欧普某股份有限公司、谭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1民初10446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华湖镇池畔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临武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临武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