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双键空调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11执1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茜坑社区观澜大道88号芷峪澜湾花园F座6G。
法定代表人:邹海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春,广东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双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陵源画卷路(高云村)。
法定代表人:胡先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双键空调有限公司纳百利皇冠假日度假酒店,住所地湖南省***市武陵源区军地坪办事处画卷路。
法定代表人:胡先炎,该公司总经理。
深圳市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键空调有限公司、***双键空调有限公司纳百利皇冠假日度假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81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双键空调有限公司、***双键空调有限公司纳百利皇冠假日度假酒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5月11日,深圳市力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81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扬顺
审 判 员 郑小兰
审 判 员 覃 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裴 伟
书 记 员 舒长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