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221民初127号
原告:**,住址西藏江孜县,现住西藏日喀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拉巴普尺,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一:***,地址四川省蒲江县。
被告二:***,地址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三:四川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君。
被告四:四川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木林县分公司,住所地西藏日喀则市南木林县
法定代表人:方帅培,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辰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木林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达琼
审判员次仁曲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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