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宏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宏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1民初11939号

原告:常熟市宏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泰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282234880。

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锋,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8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18150787。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迪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宏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栋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锋、被告光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迪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4496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5日原被告订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爱乐公寓配电柜加装电度表等4套。之后原告按约供货并安装,双方在2018年11月5日进行完工验收,但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光大公司辩称:被告对双方的合同关系没有异议。双方之间的费用由法院依法认定。该费用应由爱乐国际广场各业主通过使用维修基金支付。但因各业主不予配合签字,无法达到使用维修基金的签字人数,因此被告才一直没有支付。所以被告不应当承担所需要支付的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配电柜加装电度表4套,合同金额14496元,工期按照被告要求协商,结算方式及期限为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付清。2018年11月5日,原被告对“常熟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爱乐公寓加装电度表”项目进行了验收,项目地点为常熟市虞山镇东山路爱乐公寓10KV变电所。该项目于当天通过被告验收。2018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票面金额为1449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被告未能付款,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通过被告验收,被告应按约付款。被告逾期不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不应支付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宏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4496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常熟市宏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园支行,账号:10×××1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1元,由被告常熟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栋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江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