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宏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宏宇水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终10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小康村2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宏宇水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泰州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宏宇水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0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中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