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2055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濛阳街道濛兴东路**附****。

法定代表人:范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息壤,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成眉工业集中发展区div>

法定代表人:兰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返还朝服工程材料款1467862.54元。

立案后,本院经查询,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川1403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受理前,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已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且本案为给付之诉,在四川宏越钢结构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程序本身就是债权实现程序即给付程序,所以在该程序启动后,债权的个别清偿给付程序就需中止。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只需申报债权并使债权得到确认,无须再提出单独的给付请求就可以通过破产分配实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