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24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理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25号第五国际119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系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铂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二曲中学东50米。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某,系该公司职工。
陕西理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陕西铂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本院(2017)陕01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238100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974元、3858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陕西铂金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本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陕西铂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付款承诺书,并履行案件款100000元,其余未履行。经查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陕西理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要求暂不对陕西铂金城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任何限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24执3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XX军
审判员 赵建峰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