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3民初5598号
原告:陕西理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淑伟,陕西德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振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礼,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茹,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理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新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理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理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理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1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兰 喆
代理审判员 朱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镇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