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3执7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理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第五国际1单元1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5118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中官路1188号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9954424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理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理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896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12元,执行费946元。经本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委托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传统查控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陕西理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并对财产调查情况予以释明,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保留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303执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