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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810号
原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胜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解放,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华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17层17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良。
原告**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6元减半收取2408元,由原告**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钟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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