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12民初5569号
原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胜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莎丽娜,女,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婷婷,女,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李雨,被告新华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虢莎丽娜、幸婷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一期EPS电源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安装工程款539042.71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以539042.71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
53942.71元;4、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保全、保单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一期EPS电源采购合同》,合同对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双方又于2018年分别签订了《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一期EPS电源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一)》、《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一期EPS电源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对新增设备价格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该工程最终于2018年12月20日完工,被告方于2019年4月9日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2019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以下简称“结算书”),被告于2020年7月6日盖章确认案涉合同结算总价为1376319.71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双方完成最终数量的核对且完成结算手续后的14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结算总价的95%。但被告自2018年11月23日向原告支付762877元后,就未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安装工程款。原告为催促被告尽快支付货款及安装工程款,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告公司寄出发票,但被退回。后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找到被告公司财务办公室将发票当面送达给被告公司财务,被告公司财务于当天在该发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但被告却未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付款。原告又于2021年5月26日委托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公司发出律师函,2021年5月27日被告签收后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安装工程款。截至目前,被告仍欠付原告货款及安装工程款539042.71元。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安装工程款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仍未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9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及安装工程款539042.71元。且由于被告方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及安装工程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另根据合同第11条第4款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华联公司辩称,1、被告认为涉案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且合同主要的义务双方已经基本完成,不应当进行解除。2、经被告与公司财务核对,涉案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408200元,结算金额为1376319.71元。被告已支付货款为837277元,尚欠货款539042.71元,其中有527319.71元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有权拒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质保期为2年。工程至今尚在质保期内,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质保金为68815.99元。3、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仅为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年利率15.4%过高,应当予以下调。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进行计算违约利息。4、保全费、保单等费用尚未实际产生,不应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9日,被告新华联公司(采购方、甲方)与原告**公司(供货方、乙方)就电源采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一期EPS电源采购合同》,合同载明:“第一条合同标的l、乙方负责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指定的地点供货。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价款等见后附件一。2、合同价款:本合同固定单价包干,合同暂估总价(含增值税)为人民币:746500元整(大写:柒拾肆万陆仟伍佰元整),其中增值税为人民币:108465.81元整(大写:壹拾万捌捌仟肆佰陆拾伍元捌角壹分)。备注:以上价格为乙方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的价格,包括:材料费、设计费、加工制造费、增值税、检验费、包装费、长短途运输费、保险费、移交验收之前的保管费、垃圾处理费、装卸费、送货及服务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补助)、成品保护费、相关清洁费、售后服务费、现场第三方抽检费用、(指导)配合相关总包单位进行调试、验收、合理利润、税金等所有与合同范围内产品本身及其辅助材料的供货有关的全部费用。3、结算方式(1)结算的基本原则:结算时根据甲方、乙方现场实际收货签证数量乘以合同固定单价计算,结算工程量按实际量计算,结算遵循“增量增加,减量减少,包干单价执行合同价款组成表中的包干单价原则:结算总价款=∑(本合同单价×经甲乙方签证确认的收货工程量)。(2)结算程序供货完毕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并且要一次性报出,本次未报出的任何结算资料和供货造价视为乙方放弃。结算资料应包括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竣工图和结算书、电子文档、工程量计算式一套,报送各种资料记录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不得补做且必须签字手续完备,不留空缺,不能代签,签字原件甲、乙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凭资料原件结算。在结算资料报送完毕后,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补报的供货造价,甲方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核。甲方审核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在乙方交付全部货物、竣工资料并完成资料移交手续,收到乙方完整结算书和竣工资料之日起90天之内。甲方提出审核意见,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审核部审计、并于90天之内提出审核意见,最终结算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定金额为准,双方签署最终结算协议书。……第四条、关于发票的特别约定: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为乙方直接从税务机关购买的、根据本合同经济业务事项所开具的真实、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支付合同价款前有权验证或认证(包括但不限于到税务机关直接认证、通过税务机关网站网上认证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性,如不能通过认证完成甲方抵扣申报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在支付合同价款前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货物委托运输凭证、货物验收记录等业务相关凭证供甲方查验,以证明专用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必须确保发票及票面信息全部真实、合法,发票所列相关货物或服务的品目、价款等各项发票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一致。如因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规(专用发票各要素漏项、错项等)、不合法(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而导致甲方专用发票不能依法抵扣销项税款或被认定为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等税务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可抵扣税款、税收滞纳金、罚款、多缴税款的利息及一切相关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不低于相当于虚假、违规发票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上述赔偿金和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从任何应付合同款中直接扣减,如果合同款项已支付完毕,甲方有权无限期向乙方追索赔偿金及违约金。乙方收取价外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之外再另行收取的任何款项),均必须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l、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2、分批设备进场并经过甲方、乙方初步验收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设备合同总价的60%;3、本批设备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通电调试合格完成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设备合同价的80%;4、全部供货完毕、双方完成最终数量的核对且完成结算手续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全部工程(含总包工程,精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24个月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扣除因该项工程甲方发生的维修款后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如果本合同内工程分期开发(间隔超过三个月)、分期安装,则上述工程款按比例支付。6、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以上款项的支付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第十条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五日内,乙方所交2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自动转成履约保函,当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供货并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如果乙方无违约、甲方全额返还该保证金:如果乙方有违约,甲方有权扣除相关违约金后返还剩余金额。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产品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要求向甲方供货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直至通过验收。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3、甲方接受乙方的供货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乙方除承担修、退、换的责任外,还应按瑕疵产品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并赔偿损失。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货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甲方接受乙方交货后,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产品不符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退、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二天内按该批产品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质量违约金。6、在甲方场所,乙方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甲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甲方应付款中扣除。7、合同一方违反《廉洁协议》(详见附件五)的,应当向合同他方支付本合同产品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并赔偿合同他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任何一方违反《廉洁协议》并触犯刑律的,合同他方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9、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10、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出现转移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等违约情形,导致甲方涉诉或者被追究责任,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由乙方赔偿。且甲方有权直接从任何对乙方的应付款项中扣除与其损失相当的金额而不予支付。第十二条合同解除:l、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或分包其应履行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2)乙方延期交货累计达5日;(3)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经甲方要求更换,但乙方在甲方给定的期限内仍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货;(4)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经甲方要求采取更换、维修等补救措施,但乙方在甲方给定的期限内仍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更换、维修;(5)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经甲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后5日内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6)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7)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持续超过30日的,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30日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4、合同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矧到达对方之日起解除,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5、合同解除通知生效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一切进一步的工作,向甲方移交至合同解除日期为止乙方已交付的所有产品文件和产品。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撤离现场。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未移交或移交完毕的,甲方可以迁出或售出乙方任何前述物体,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按照本款规定移交和撤离的,应承担和逾期交货一样的违约责任。6、在对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及有关费用确定之前,甲方不必再付任何款项给乙方。7、因乙方发生本条第2款约定的行为,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去执行和完成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对于乙方已经完成交付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甲方按照该等产品合同约定价款的90%进行结算并支付给乙方。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解约违约金,如果该解约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8、因甲方发生本条第3款约定的情形,乙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解除合同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对于乙方已经完成交付的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甲方按照该等产品符合合同约定价款的100%进行结算并支付给乙方……”2018年,被告新华联公司(采购方、甲方)与原告**公司(供货方、乙方)因实际采购数量发生变化又签订《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一期EPS电源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合同载明:“一、经甲、乙双方核对,本补充协议约定新增设备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玖佰壹拾叁元柒角玖分(¥254913.79元),增值税为:人民币肆万零柒佰捌拾陆元贰角壹分(¥40786.21元)。具体数量变化情况及增加的造价组成详见附件l:增补清单明细表。二、本补充协议仅作为付款的依据,付款方式执行主合同相应条款。三、计价和结算条款按主合同执行。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本协议中未明确的其他所有事项均按主合同执行。……”2018年7月8日,被告新华联公司(采购方、甲方)与原告**公司(供货方、乙方)因实际采购数量发生变化又签订《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一期EPS电源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合同载明:“一、经甲、乙双方核对,本补充协议约定新增设备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叁拾壹万零叁佰肆拾肆元捌角叁分(¥310344.83元),增值税为:人民币肆万玖仟陆百伍拾伍元壹角七分(¥49655.17元)。具体详见附件1。二、本补充协议仅作为付款的依据,付款方式执行主合同相应条款。三、计价和结算条款按主合同执行。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本协议中未明确的其他所有事项均按主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4月9日,原、被告及案涉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确认。2020年7月6日,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上盖章,双方一致确认合同最终结算价为1376319.71元。2021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部分款项发票,被告未予签收。2021年5月24日,原告至被告财务办公室送达部分款项发票,被告财务工作人员在该发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现原告因多次催款未果诉至本院,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837277元,尚欠付原告539042.71元(其中68815.99元为质保金)。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度假区一期EPS电源采购合同》及该合同的两份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且被告予以验收,案涉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合同款539042.71元,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第九条五款约定: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全部工程(含总包工程,精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24个月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扣除因该项工程甲方发生的维修款后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如果本合同内工程分期开发(间隔超过三个月)、分期安装,则上述工程款按比例支付。该项目最终竣工验收时间为2019年4月9日,截至起诉之日,案涉项目质保期已届满,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未依据合同向其开具足额发票,故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认为,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安装合格的货物,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约定的由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并非买卖合同关系的主要义务,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系卖方提供货物、买方支付货款,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安装了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以539042.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向其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该损失未达原告诉请的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认为被告应以未付货款539042.71元为基数,以起诉之日(2021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3.75%*1.5=5.77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函费及保全费,本院认为,因该项费用未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39042.71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95元,由被告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胡莎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