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执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甲,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执行人:***乙,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
**电子有限公司与***甲、***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1、被告***甲、***乙偿还原告**电子有限公司178487元。支付方式:被告***甲、***乙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电子有限公司支付70000元整,剩余108487元,按照双方于2017年1月22日达成的协议书内容,被告***甲、***乙每年每季度向原告**电子有限公司还款10000元,至还清款项为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2月25日至2021年2月26日,共计利息26505.32元);2、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1元,保全费1412元,共计3663元,由被告、***甲***乙自愿负担。3、被执行人2019年10月1日已付4000元。因义务人***甲、***乙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甲、***乙银行、车辆、证券、房产,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乙名下名爵牌车一辆。均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启刚
审判员 马钰淇
审判员 李华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泽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