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甲,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执行人:***乙,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
**电子有限公司与***甲、***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的(2019)甘0104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1、被告***甲、***乙偿还原告**电子有限公司178487元。支付方式:被告***甲、***乙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向原告**电子有限公司支付70000元整,剩余108487元,按照双方于2017年1月22日达成的协议书内容,被告***甲、***乙每年每季度向原告**电子有限公司还款10000元,至还清款项为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2019年2月25日至2021年2月26日,共计利息26505.32元);2、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1元,保全费1412元,共计3663元,由被告、***甲***乙自愿负担。3、被执行人2019年10月1日已付4000元。因义务人***甲、***乙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甲、***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含执行费)207625.3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07625.3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梁启刚
审判员 马钰淇
审判员 李泳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泽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