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7960号
原告:韦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6170646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翔通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6429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244319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翔通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德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德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韦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