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930号
原告:浙江韦德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信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韦德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多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韦德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敏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