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华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永安市华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永安市华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1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287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华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中山路388号5幢1504室,组织机构代码:5895963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大田县。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华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安市华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人民币5820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执行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