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9民初4346号
原告:重庆众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安礼路128号1幢A座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5988324XO。
法定代表人:董小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德润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3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03681707。
法定代表人:曲斌,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众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德润环境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众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众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6元,减半收取为5428元,由原告重庆众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亚堃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