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6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经五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382583595607N。
法定代表人:张凝。
被执行人: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9号嘉福国际1#楼1918号,组织机构代码92360702MA35T3GD1B。
法定代表人:杨贻东。
被执行人:杨贻东,男,1982年07月0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执行人博控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杨贻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82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45347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57元及执行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杨贻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杨贻东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杨贻东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杨贻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杨贻东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杨贻东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杨贻东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博控电气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章贡区欣联电气设备销售中心、杨贻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60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建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