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控电气有限公司

博控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展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民初7816号
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经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83595607N。
法定代表人:张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赞,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永新苑**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835973750。
法定代表人:周伟,执行董事。
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合计606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06000元货款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从起诉之日起算,具体金额以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于2020年9月24日裁定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606000元。之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于2019年7月22日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货款总金额为606000元(含13%增值税);合同签订后订金20%,货到现场一个月内再付40%,货到现场三个月内再付35%,送电成功一个月内或货到现场六个月内再付5%;需方延期付款,应每天赔偿供方本批货款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至今货款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博控电气有限公司货款606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6%从2020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财产保全受理费3550元,均由被告西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琦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陈紫怡